| 索引號: | 001-2023-00000192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3-12-2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政策解讀 |
《民權縣財政局關于印發<民權縣縣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章 購買內容和目錄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第十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中央和省兩級實行分級管理,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部門在本級指導性目錄范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省以下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編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