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4-00000410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民權縣公安局信息發布保密審查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保密局《定密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機關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為切實加強和規范全市各級公安機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確保國家秘密和警務秘密絕對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中的信息發布是指:全縣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對外公開的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網站(包括公安網)、微博、微信等媒體上公開與公安工作有關或與其他黨政機關、社會團體、軍隊等機關單位有關的信息。
第二條 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指對擬發布的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和不宜公開的敏感信息進行認定的工作。
第三條 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包括對文稿、圖片、表格、數據、標題等擬在媒體上發布的所有內容。
第四條 信息發布的信息提供者及提供單位應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嚴禁向外提供或自行發布。公安機關自建自管媒體的管理方應對擬發布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并定期對已發布的內容進行清理清查。
自建自管媒體指:軟、硬件均由公安機關建設掌握且由公安機關運行、維護、管理的自建媒體,如自行建設的網站等;以及軟、硬件不是公安機關建設、維護、管理,但由公安機關或民警個人管理信息發布賬號(限工作用)的自管媒體,如微博、微信號等。
第五條 信息發布堅持“誰提供,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信息提供單位職責
第六條 全縣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應明確本單位、本部門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員,負責本單位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七條 保密審查員應具備相應的保密專業知識、熟悉保密業務工作。各單位應將保密審查員的信息報局保密組織領導機構審核備案。
第八條 凡向外提供非政務公開明確要求公開的、內容涉及黨政機關的文件、資料、動態等信息以及在其他媒體上下載的上述信息,或在自建自管媒體上發布上述信息的均應先由信息供稿者簽署保密審查的初審意見,再報本單位保密審查員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員應明確簽署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警務工作秘密的意見,并簽名、注明日期。
第九條 通過辦公自動化、郵箱等方式傳送電子文稿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在電子文稿中加入信息發布保密審查表,保密審查員應當簽署審查意見并回復對方。
審查認為涉密,但傳送信息的系統屬非涉密的,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進一步泄密,同時報局保密組織領導機構。
第十條 對外提供的信息資料,保密審查認為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警務工作秘密的應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或內部資料標識;提供電子文稿的,除在電子文稿上做出標識外,還應在專用的涉密光盤、U盤等載體的顯著位置標注國家秘密或內部資料標識,同時應該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自建自管媒體職責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自建自管媒體的管理部門應當明確保密審查員,負責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自建媒體的網上投稿模版中應設置保密提示,提醒投稿人履行保密審查程序。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自建媒體的網上投稿模版要素中應當包含投稿部門保密審查的相關內容,即:投稿人、保密審查人、審查意見、審查時間等,以便媒體保密審查員確認。對投稿模版中沒有上述內容,應當及時加入,并確保保密審查的電子信息在系統中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四條 通過網上投稿的,投稿人應同時提供保密審查的意見,媒體保密審查員根據具體情況,簽署明確的審查意見并回復對方;審查認為涉密的,應立即后臺刪除電子文稿信息、通知投稿人刪除計算機終端所存的文稿信息,防止進一步泄密,記錄相關情況并報本單位保密管理部門;審查認為屬于內部資料或其他敏感信息不宜公開的,應當告知投稿人并采取適當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對需要立即發布的信息,投稿人除注明自己保密審查意見外,還應記錄保密審查員未審查的原因,事后應立即補充審查。
第十六條 使用手機等移動終端發布信息的媒體以及自管媒體,應當確定保密審查員,建立相應保密審查制度并報單位保密管理部門備案。
審查制度應當落實信息提供人初審、保密審查員再審的審查要求和保密提醒制度,但具體審查模式、審查流程、提醒方式等可根據媒體自身特點適當調整。
保密組織領導機構職責
第十七條 局保密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檢查本單位自建自管媒體的保密審查臺賬,抽查已發布的信息。每年檢查次數不少于2次。
第十八條 局保密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本單位保密審查員進行保密培訓。
第十九條 局保密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保密審查員人員異動情況,并在公安機關適當范圍內通報。
追責辦法
第二十條 局保密領導機構負責調查本單位的失泄密案、事件;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移送本級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安機關聘用人員違反規定的,根據《協警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外公開或提供的信息未經保密審查,未按要求標注國家秘密或內部資料標識,造成失泄密的,視情節,依據法律規章對信息提供者追責。
第二十三條 信息提供者對信息進行了保密審查,且通過了本單位保密審查員的保密審查,確認可以公開,公開后造成泄密或不良影響的,視情節,依據法律規章對保密審查員、信息提供者按照主、次要責任進行追責。
第二十四條 信息提供者對信息進行了保密審查,且通過了本單位保密審查員的保密審查,確認屬于國家秘密或警務工作秘密,但未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或內部資料標識,造成失泄密或不良影響的,視情節,依據法律規章對信息提供者追責。
第二十五條 公安自建自管媒體未對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醒、備案,且發生泄密或泄露警務工作秘密情形的,視情節,對信息提供者及其單位保密審查員、媒體管理人員按照主、次要責任追責。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僅用于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不得在對外的法律文書上引用;本規定不得在公開宣傳報道中直接引用并對外發布。
第二十七條 之前規定與本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