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5-00000298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監督檢查 |
民權縣應急管理局公布第二批典型執法案例
為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警示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提高隱患排查整改質量,民權縣應急管理局公布第二批典型執法案例。
一、民權某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生產車間電焊工無特種作業證從事焊接工作的違法案
2024年4月9日,民權縣應急管理局工貿股執法人員對民權某制冷設備有限公司進行依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及時發現并糾正違章行為;2.生產車間電焊工無特種作業證從事焊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將李某調離崗位,未取證前不得上崗從事焊接作業。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民權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企業實行一案雙罰,對該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分別作出處0.6萬元、1.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河南某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生產車間現場電焊工無特種作業證從事焊接工作的違法案
2024年4月16日,民權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河南某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進行依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生產車間現場有無特種作業證電焊工從事焊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將郝某、劉某調離崗位,未取證前不得上崗從事焊接作業。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民權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企業作出處1.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民權某鐵藝制品有限公司生產車間的安全出口未設置明顯標志的違法案
2024年4月25日,民權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民權某鐵藝制品有限公司進行依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生產車間的安全出口未設置明顯標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民權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結合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企業作出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民權縣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生產單位安全管理員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案
2024年4月25日,民權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民權縣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進行依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1.生產單位安全管理員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2.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民權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企業作出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河南某飲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制定本單位2024年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違法案
2024年7月18日,民權縣應急管理局值班員接匿名舉報河南某飲品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隱患,沒有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的違法行為。接報后民權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河南某飲品有限公司進行依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制定本單位2024年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民權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企業作出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河南某鋁業有限公司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違法案
2024年3月4日,民權縣應急管理局工貿股執法人員按照局現場檢查方案(民)應急檢查〔2024〕401號內容要求進行依法檢查,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從事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沒有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民權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企業實行一案雙罰,對該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分別作出處20萬元、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