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3-00000026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標準目錄 |
民權縣伯黨鄉戶籍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民權縣伯黨鄉戶籍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目錄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三級事項 | 受理部門 | 辦理條件 | 辦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及標準 | 公開主體 | 公開時限 | 公開渠道 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
| 出生 登記 | 新生兒出生登記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新生兒出生登記。 | 新生兒出生日期不超過6歲的,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理;新生兒出生日期超過6歲的,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和市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2、新生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新生兒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雙方應當到公安派出所填寫《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確認登記表》,若有其他情況的,按照 《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辦理。 | 當場辦理/3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出國、出境公民在國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省戶籍人員,在國外所生小孩回豫落戶。 | 新生兒出生日期不超過6歲的,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理;新生兒出生日期超過6歲的,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和市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國外出生人員入境時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國外出生人員出生地所在國家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 3、國外出生人員的父親(或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4、國外出生人員父母已婚的需提交結婚證; 5、國外出生人員屬非婚生育的,申請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說明; 6、對出生證明上無父親信息且申請隨父落戶的,需提交國內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7、上述證明材料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在翻譯件上加蓋翻譯公司印章,同時提供翻譯公司資質復印件; 8、對于國外出生人員入境時持有外國護照,申請回豫落戶時,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落戶地所屬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定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國籍認定材料。 | 當場辦理/3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收養 入戶 |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棄嬰登記戶口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的,可在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出生登記入戶集體戶口。 | 由社會福利機構提交申報材料,派出所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 |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函件; 2、社會福利機構的《集體戶口簿》; 3、棄嬰入院登記表。 | 2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流浪乞討人員登記戶口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 3、民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安置方案。 | 2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取得《收養登記證》的收養入戶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已經取得《收養登記證》的家庭。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收養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登記證》; 4、法定監護人到公安派出所填寫《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確認登記表》。 | 2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恢復 戶口 | 刑滿釋放人員恢復戶口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戶籍屬于我省的刑滿釋放人員。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原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 2、《釋放證明》。 | 2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轉業、復員、退伍軍人恢復戶口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擬落戶我省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入戶的提供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證明; 2、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異地入戶的提供省、省轄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入戶介紹信》; 3、通過公安人口信息系統能夠查詢到申請人戶口已注銷的,不再提交原籍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申請人需提交本人沒有重復戶口的書面聲明。 | 2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持證未落戶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從戶口所在地遷出戶口,領取戶口遷移證后,因故未到遷入地落戶,又返回原遷出地定居的,可申請恢復戶口。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居民身份證; 3、原戶口遷移證。(遺失戶口遷移證的,需提交情況說明)。 | 2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或更正 | 主要項目變更更正 | 變更姓名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1、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違反公序良俗,理由正當的。 2、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國家《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 3、不屬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以及其它不宜變更”等五種情形的(以下簡稱五種情形)。 | 1、對12周歲以下公民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雙方共同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結; 2、對年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雙方共同到派出所戶籍室提出書面申請并聲明變更人不屬于五種情形人員,戶政窗口受理后,應轉交社區民警通過查詢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等相關業務系統(必要時可進行走訪調查),未發現有不應變更姓名情形的,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3、對18周歲以上人員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到派出所戶籍室提出書面申請并聲明不屬于五種情形人員,派出所戶籍民警首先登錄“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被執行人信息”,核實該人不屬于被執行人后予以受理,并轉交社區民警通過查詢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等相關業務系統(必要時可進行走訪調查),未發現有不應變更姓名情形的,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申請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當場辦理/2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更正出生日期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1、因歷史登記錯誤,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指出并申請更正。 2、對于由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請,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在干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關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16]39號)文件規定執行。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和市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證明年齡錯誤的原始憑證材料(如出生證明、原始戶籍登記資料、單位檔案、學籍檔案等最早記載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4.社區民警調查意見。 | 3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變更民族成份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的《河南省公民變更民族成分審批意見書》;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申請人書面申請; 4、《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 15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性別變更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公民實施變性手術或具有兩性特征的公民實施手術后確定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的。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2、本人或其監護人書面申請; 3、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 2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非主要項目變更更正 | 變更戶主或與戶主關系、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已登記常住戶口的公民需要變更更正戶口登記中的學歷、婚姻狀況、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本市(縣)其他住址等內容的,提交相關證件證明。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理。 | 1、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根據辦理的事項提交相關證件、證明。 | 當場辦理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戶口 遷移 | 居住落戶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各地根據當地戶口遷移政策規定自行界定。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 各地根據當地戶口遷移政策規定自行界定。 | 2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遷出市(縣)外 | 遷往省外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公民申請遷出戶口,持有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并符合遷出條件的,應當給予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理。 | 1、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2、準予遷入證明。 | 當場辦理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省內居民“一站式”遷出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省內居民在省內進行戶口遷移并符合擬落戶地政策。 | 擬遷入地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經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確認,遷入地戶政窗口“一站式”辦結。 | 各地根據當地戶口遷移政策規定自行界定。 | 30個工作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戶口 注銷 | 死亡注銷戶口 | 正常死亡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公民在常住地正常死亡。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理。 | 1、衛生部門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它的死亡證明材料; 2、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業務辦理人居民身份證。 | 當場辦理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非正常死亡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公民因被害、自殺、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理。 | 1、死者家屬或發現人的申報; 2、《法醫鑒定書》或死亡地公安機關其他有關證明; 3、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4、業務辦理人居民身份證。 | 當場辦理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理。 | 1、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2、《死亡判決書》; 3、業務辦理人居民身份證。 | 當場辦理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參軍入伍注銷戶口 | 戶籍派出所 或其他戶政窗口 | 本省戶籍居民應征服現役或入讀軍校的。 |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理。 | 1、應征服役的《入伍通知書》或軍校錄取通知書; 2、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當場辦理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 | 暫住登記 | 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 |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應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轄市、縣(市)(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 | 1、申請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統稱登記站)進行申報; 2、登記站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 3、登記站按照有關規定采集登記人員信息,錄入河南省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為申請人制發《暫住登記憑證》。 |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張; 3、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 5 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居住證首次申領 | 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 | 公民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申領居住證。 | 1、申請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統稱登記站)進行申報; 2、登記站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 3、登記站按照有關規定采集登記人員信息,錄入河南省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為申請人制發《暫住登記憑證》。 |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向登記站提交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未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證采集標準的本人數碼相片)和暫住登記憑證,并根據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3、就讀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 | 10日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居住證換、補領 | 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 |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丟失的。 | 1、申請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統稱登記站)進行申報; 2、登記站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 3、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受理信息并重新制證。 | 1、換領:需持證人將原證件交回登記站; 2、補領: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證。 | 10日 | 根據《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豫政【2016】76號執行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居住證簽注 | 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居住證持有人或代辦人應當辦理簽注手續: 1、在居住地連續居住滿1年的,在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2、在同一省轄市區或縣行政區域內更換居住地的,應在更換居住地15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3、在省內跨省轄市區或縣行政區域更換居住地的,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申報暫住登記。暫住登記滿半年后,再辦理簽注手續。 | 1、申請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統稱登記站)進行申報; 2、登記站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 | 1、居住證;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根據申請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 當場辦理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居民身份證管理 | 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 | 戶籍派出所 | 1、年滿16周歲的,由本人申領 2、未滿16周歲的,由其監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陪同申領。 | 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申領,由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 1、居民戶口薄; 2、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應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 | 30日內 | 免費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居民身份證到期換領、其他原因換領 | 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戶政窗口) |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可申請換領新證。未滿16周歲的,由其監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陪同申領。 | 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申領,由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 1、居民戶口薄; 2、原居民身份證; 3、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應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 4、跨戶籍所在地市異地辦證的,需提交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材料。 | 30日內 | 20元/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的規定。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居民身份證丟失補領(損壞換領) | 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戶政窗口) |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可申請補領新證。居民身份證損壞的,可申請換領新證。未滿16周歲的,由其監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陪同申領。 | 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申領,由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 1、居民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損壞換領提供原居民身份證; 3、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應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 4、跨戶籍所在地市異地辦證的,需要交驗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 | 30日內 | 40元/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的規定。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 | 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戶政窗口) | 戶籍屬于河南省內居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 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申領,可跨戶籍所在地異地辦理。 | 《申領臨時證登記表》。 | 3日內 | 10元/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的規定。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 異地申請 換、補領 居民身份證 | 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戶政窗口) |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或者丟失的。 | 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申領,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 1、申請人需交驗相關身份證件; 2、申請人需要交驗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 | 30日內 | 丟失補領40元/證;到期換領20元/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的規定。 | 公安機關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