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3-00000101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辦事指南 |
臨時救助辦事指南
1、政策依據
國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
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14〕9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豫政〔2015〕32號)、《關于建立健全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1〕152號)。
2、認定條件
(1)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2)個人對象。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3)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所需材料
申請人申請臨時救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銀行存折(卡)復印件;
(3)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
(4)申請人的救助對象類別為低保家庭的,應提供低保證復印件;申請人的救助對象類別為重點優撫、殘疾對象的,應提供相關證件復印件,若沒有相關證件的,鄉鎮民政機構(街道辦事處)應在審核意見中說明;
(5)支出性貧困或意外、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相關材料。
①申請救助類別為就醫的,應提供由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費用發票及基本醫保報銷后有關材料;
②申請救助類別為突發性意外事故造成房屋損毀的,需提供房屋損毀現場照片及村委會(居委會)證明,鄉鎮民政機構(街道辦事處)應出具事故現場勘查證明;
③申請救助類別為意外傷害的,應提供診斷證明和就醫發票(原件)。若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意外傷害,應提供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若肇事方未賠償且無賠償能力,還需提供法院的判決書;
④申請救助類別為助學的,應提供入學錄取通知書(復印件)。救助對象應為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新生(不含被成人教育、自考、函授等錄取的新生),且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
(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工作程序
(1)申請受理。
①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當地縣級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緊急情況解除后,按規定補齊相關證明材料。
②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2)審核審批。
①一般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救助事項,縣級民政部門可委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審批結束后應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于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張榜公示臨時救助結果。
②緊急程序。對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或相關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要有集體研究會議記錄和經辦人簽字。
5、救助標準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按照當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人數和困難延續時限(以月為單位),發放1至3個月的臨時救助資金,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6個月。原則上,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一次臨時救助,同一家庭或個人全年享受臨時救助不應超過兩次。
6、救助方式
(1)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以發放臨時救助金為主,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特殊情況下,可直接發放現金。
(2)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轉介服務。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7、資金籌措和管理
(1)臨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應由縣級民政、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使用,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撥臨時救助資金。
(2)臨時救助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本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資金,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城鄉低保結轉資金,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的資金,其他資金。
(3)各級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8、工作機制
(1)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各項社會救助政策規定和申請、審核、審批工作流程上墻公布,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
(2)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民政與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3)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
9、政策宣傳
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網,以及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群眾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不斷加大政策宣傳普及力度,使臨時救助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10、責任追究
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臨時救助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于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完善臨時救助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對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