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3-00000006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政策 |
商丘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22年12月08日市政府令第27號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風險,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縣(市、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市、縣(市、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和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的消防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理機構按照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經營者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報刊、廣播、影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
第二章 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縣(市、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縣(市、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工作情況。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本省和本市有關消防工作規定,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項,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每年對實施情況開展檢查。
(四)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隊伍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建立并落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機制。
(五)將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火災形勢和特點,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系統消防安全檢查,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七)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治理,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八)加強農村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工作與農村建設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九)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演練。
(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加強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消防主題公園和消防示范街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基礎設施建設,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建設,開展消防安全監測、評估和預警。
(十一)與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保證書,并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季度檢查、年度考核。
(十二)建立基層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機制,對落實情況開展年度考核。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鄉鎮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領導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季度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三)將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消防安全服務中心、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隱患排查整治、宣傳教育培訓等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專篇),并組織實施。
(五)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傳、隱患查改、火災調查等職能。
(六)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設立消防安全服務中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網格員消防培訓、履職激勵和監督問責機制,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開展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加強對轄區內單位、場所、建筑和居民住宅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
(八)利用廣播站、宣傳車、宣傳欄、黑板報等形式開展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轄區居民消防安全意識,指導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掌握火災撲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知識、技能和方法。
(九)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指導、督促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處理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問題,加強對轄區內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職責,并負擔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市、縣級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
(三)向本級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四)提請本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負責具體實施。
(五)建立行業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業系統火災情況、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本級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設置辦公室,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應參照市、縣級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員會人員組成、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民樓院組長,組織建立村(居)民防火公約,細化消防安全崗位管理職責。
(二)對本區域內的居民樓院和相關單位、場所開展防火檢查,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落實人員配備、站房器材等硬件設施,建立健全各崗位職責、值守聯動、管理訓練等制度,開展防護巡查檢查,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協助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撲救初起火災。
(四)結合區域火災警情,交通和水源、建筑及單位、人員等變動情況,火災隱患發現和整改等情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形勢分析研判,確定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
(五)定期開展群眾消防安全宣傳培訓活動,利用社區活動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員密集場所等人流量集中區域設立消防公益宣傳牌(欄),放置、張貼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資料,利用戶外電視播放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利用廣播系統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提示,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和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等特殊人群、弱勢群體的消防宣傳。
(六)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部門進行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善后處理。
(七)完成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綜合樓、商住樓、居民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監督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三)配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并接受村(居)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四)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及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按程序批準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更新和改造消防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基層網格組織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當地縣、鄉兩級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統籌安排轄區消防工作。
(二)了解掌握網格內單位、場所、村(居)民樓院、村組消防工作基本情況,建立隱患排查、問題移交、跟蹤督改、宣傳教育等工作制度,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實施消防安全動態管理。
(三)建立網格內消防安全區域聯防組織,每月組織一次區域聯防組織成員交叉互查和滅火救援拉動演練。
(四)落實網格人員配置和消防工作開展情況登記備案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政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政府備案。
(三)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發現的本行政區域內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政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本級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三)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
(四)負責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
(五)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二)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負責建筑所用外墻保溫材料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五)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六)因消防安全問題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報請本級政府依法決定。
(七)與消防救援部門共享竣工驗收合格和消防安全檢查、滅火救援有關的建設工程圖紙、資料以及消防驗收結果等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的消防違法行為,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三)統籌推進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加強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
(四)在職責范圍內受理、查處群眾舉報、投訴或消防救援機構轉交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五)協助封閉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依法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電氣產品、消防產品、電動自行車等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電氣產品、消防產品、電動自行車等質量違法行為。
(二)在職責范圍內指導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等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三)對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消防安全檢查、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市場主體。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開展行業、系統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和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其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負管理責任。
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在職責范圍內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體育類場館消防安全管理。
(二)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老年人照料設施等民政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火災后救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及時開展災后救助,加強對救災物資儲備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三)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和托育機構、醫療美容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積極保障滅火、搶險救援行動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四)商務部門負責非星級賓館、餐飲場所、家電維修場所、美容美發場所、攝影場館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負責新能源汽車流通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水路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汽車修理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在客運車站、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單位、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加強消防工作。
(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和旅游行業、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及密室逃脫、劇本殺等文化娛樂場所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指導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指導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消防安全條件;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在職責范圍內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七)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集中住宿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八)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推動燃氣用戶安裝燃氣安全輔助設備,依法查處燃氣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政策性糧食經營單位和救災物資儲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負責指導、督促糧食系統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企業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負責督促、指導、檢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末端網點、驛站的消防工作。
(十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漁業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十三)財政部門應當健全消防經費保障機制,負責按照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十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一管理,依據規劃預留消防設施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十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知識納入事業單位人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
(十六)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在消防領域建立研發平臺,在職責范圍內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十七)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提升消防政務服務、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十八)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負責電化學儲能電站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九)供水、通信等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保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二十)城市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拆除或處置影響消防安全的城鎮違法建(構)筑物,對違反法律、法規架設的影響消防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及架空電力設施進行排查整治,予以清理;負責督促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宣傳消防知識,刊播消防公益廣告。
(二十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二十三)人防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四)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五)水務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水務行業消防工作,督促供水單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損壞、被圈占、被埋壓等問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
(二十六)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有關工作。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障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和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所需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適當比例安全費用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單位員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根據相關規定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
(八)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并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九)應用消防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后應當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風險。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疏散演練。
(五)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定期維護保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六)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檢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三)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每季度組織一次部門、崗位分預案演練,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和預案整體演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鼓勵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負有交接義務的物業管理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共同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設置以及完好狀況,及時將查驗結果書面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
(二)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對物業服務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本單位員工、業主、物業使用人每年至少開展一次以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滅火和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演練。
(四)每日開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
(五)每月進行一次公共消火栓、給水管網、消防水池等共用消防設施和消防標志檢驗、維護保養,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六)物業管理區域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其進行定期維修、保養和檢測。
(七)及時清理在公共區域堆放影響消防安全的雜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制止在住宅內、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八)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定期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相關信息,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物業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九)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
(十)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十一)在物業管理區域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電動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等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提示、警示標志。
(十二)在物業管理區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并負責檢查、管理、維護。
(十三)在物業管理區域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消防設施附近,設置禁止占用、遮擋標志。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住宅物業由業主自行管理的,負責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應當履行本條前款規定的相關消防安全責任。
住宅區物業管理主體不明的,由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住宅區涉及有關單位的,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消防工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條件或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應當設置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線、標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市、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保證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并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評機制,每年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依法依規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十三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發生一般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經營者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進行追責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應當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由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組織,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市政府可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意見,對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進行督辦或者提級調查。
第三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根據需要有權封閉火災現場,向火災知情人詢問情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相關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調查中發現下列情形的,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因化學危險品、煙花爆竹、固定容器或其他原因發生爆炸引起的火災。
(三)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生產安全事故等引起的火災。
(四)其他自然災害引起的火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不履行職責的單位,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