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4-00000212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征地工作程序 |
關于進一步規范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強化依法依規管地用地意識,規范建設用地征收行為,嚴格土地征收程序、提高用地組卷質量,減少建設用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發生率,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實現建設用地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開展征前告知、調查、評估工作
(一)依法確定建設用地征收范圍。為實現公共利益需要,建設活動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
為實施公共利益需要,各市、縣人民政府應將建設活動納入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其中,因軍事和外交需要、能源等基礎設施需要和科技等公共事業需要征收土地的應分類別確定征收范圍;實施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土地的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實施成片開發建設需要征收土地的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符合自然資源部規定的標準,并經我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
(二)及時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委會和村民小組范圍內及市、縣門戶網站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啟動公告內容要對征收范圍、征收目的給予明確,對擬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作出安排。
(三)據實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鄉(鎮、街道)、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據國家測繪行業規程據實開展土地現狀調查?,F狀調查內容應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四)科學評估社會穩定風險。市、縣人民政府對擬征收土地是否涉及社會穩定風險開展預測和評估,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和處置預案,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規范實施征前方案編制、方案發布和協議簽訂
(五)科學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六)規范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縣人民政府要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按照權利相關人原則書面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天。其中,征收鄉(鎮)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地點及異議反饋渠道、異議反饋期限、異議表達形式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的同時,市、縣人民政府要拍照留存公告張貼位置、發布人員、發布時間及權利相關人等信息,并在市、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時間不少于三十天。
(七)依申請組織征收土地聽證。半數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依申請組織聽證。聽證的范圍、程序及要求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八)嚴密組織征地補償協議簽訂。依據法律規定和聽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市、縣人民政府直接或委托區人民政府、鄉(鎮、街道)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簽訂協議,做到不缺項、不漏人。其中,涉及征收城市范圍內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區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涉及征收鄉(鎮)政府所有土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涉及村委會(社區)、村民小組所有土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或委托鄉(鎮、街道)政府負責簽訂協議。未達成協議的人數不得超過擬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總數的10%。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在申請土地征收時據實說明情況。
三、切實做好依申請開展土地征收的相關工作
(九)足額準備征收費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公布后的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將相關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納入保障范圍,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繳納至市、縣社保專戶。征地安置補償費用準備情況和社保費用繳納情況要在申請土地征收時予以說明。
(十)依程序申請征收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擬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縣人民政府依方可申請開展土地征收工作。
四、其他事項
(十一)與法律、法規相一致。本通知與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配套銜接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地方,按法律、法規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