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第9條(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可以設定各類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9條第1項、第4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9條第2項、第3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第12條(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18條(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 ,并補辦批準手續。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查封、扣押的期限:30日;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保管: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凍結的期限:30日;30日。期滿金融機構應當解除。
四、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催告、強制執行
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可自己執行,沒有的可申請法院執行。
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禁止采用的強制執行方式: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情況緊急的除外。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
中止執行:第39條(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終結執行:第40條(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三)執行標的滅失的;(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依法加處滯納金或者罰款。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沒有強制執行權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代履行: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2、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3、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4、行下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代履行的規定:(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供的材料:第55條: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強制執行申請書;(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法院決定:1、五日內受理(不受理的,行政機關可申請復議)、書面審查、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2、有第58條情形之一的,(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行政機關可申請復議。3、因情況緊急,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應當自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