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4-00000212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政策 |
民權縣莊子鎮村集體資產登記制度
第一條、資產登記應當遵循全面、準確、及時的原則,確保所有村集體資產都納入登記范圍。
第二條、資產登記由村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村會計具體負責資產登記工作,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
第三條、資產登記的主要內容:
1.資產名稱:詳細描述資產的名稱和種類。
2.資產數量:詳細記錄資產的數量、面積、體積等。
3.資產價值:根據購置發票、市場評估等確定資產的價值。
4.資產使用情況:詳細記錄資產的使用狀態和用途。
5.資產存放地點:明確資產的具體存放地點。
6.資產管理責任人:明確每項資產的管理責任人。
第四條、資產登記應當建立詳細的資產臺賬,資產臺賬應當包括上述各項內容,并做到賬實相符。第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的登記和核算,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代表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的登記,應當建立資產清單,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價值等基本情況。
第六條、農村集體資產的核算,應當建立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資產范圍
第七條、村集體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土地: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建設用地等。
房屋建筑物:包括集體所有的辦公樓、廠房、倉庫、住宅等。
設備設施:包括農業機械、生產設備、辦公設備等。
動物和植物:包括集體所有的牲畜、林木、果樹等。
庫存物資:包括原材料、產品、備品備件等。
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投資、股權等。
其他資產:其他集體所有的有形和無形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