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中】民權縣自然資源局關于征求《關于妥善解決土地類 不動產登記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為妥善解決我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土地類不動產登記有關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大局穩定,結合我縣實際,民權縣自然資源局組織起草了《關于妥善解決土地類不動產登記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一、公示期限為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
二、公眾可將反饋意見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至mqbdcdjzx@163.com。
附件:《關于妥善解決土地類不動產登記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征求意見稿)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
民權縣人民政府
關于妥善解決土地類不動產登記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妥善解決我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大局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規定》,參照《河南省自然資源廳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的意見》(豫自然資發〔2021〕34號),《商丘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國有土地上集資合作建房等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若干意見》(商政〔2023〕17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總體原則
1、人民至上,民生優先。強化為民服務意識,積極履責,主動擔當,堅持用該不該辦的價值判斷推動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不動產“登記難”問題化解。要把維護群眾利益與追究建設單位責任區分開來,堅持群眾自愿原則,分次分批,率先處理量大面廣以及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2、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全面摸清歷史遺留問題及其產生的根源,充分考慮歷史成因以及政策法規逐步完善的實際,用好用活各項歷史遺留問題化解政策,有效化解處置問題。
3、壓茬推進,分類處置。堅持邊排查邊化解,對歷史遺留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情況、難易程度,分類分步化解處置。對疑難復雜問題實行“一事一議”,集體研究決定,加快解決進程。
4、依法依規,守住底線。堅持以法律法規為底線,合理確定化解處置范圍,認真貫徹落實歷史遺留問題化解政策,不得以登記代替審批,嚴格控制歷史遺留問題處置范圍,堅決避免“搭車辦理”,嚴防將違法違規行為以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為名合法化。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年 月 日前城區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用作個人住宅和個人臨街商業用地的國有建設用地,補繳出讓金,完善用地手續,辦理土地不動產登記問題。
三、解決方法
在城區內城市規劃,有合法權屬來源且符合城市規劃的國有建設用地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由縣不動產土地登記遺留問題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簽訂土地協議出讓合同,按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繳納相關稅費,辦理土地不動產登記。
(一)意見實施前個人獨院住宅、臨街商業用地,申請人無法提供權屬來源材料(土地證、房產證、單位分地、分房原始證明或協議書),且宗地權屬界線清晰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認定后,經權屬調查并公告權屬無爭議的國有建設用地(屬地辦事處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認定),按照規劃用途對應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繳納相關稅費,辦理土地不動產登記。
(二)原以劃撥方式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個人住宅用地,現土地使用人提供原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協議、公證書、遺囑,由現土地使用人簽訂協議出讓合同,按照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繳納相關稅費,辦理現土地使用人土地不動產登記。
(三)原國有劃撥單位的非住宅用地,已處置給個人作為住宅用地的(符合現行城市規劃),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由原單位或機構改革變更后的單位出具證明,經領導小組批準后對應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繳納相關稅費,辦理土地不動產登記。
(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未進行登記轉讓的,宗地權屬界線清晰,經權屬調查并公告權屬無爭議的,補繳相關稅費后直接進行現土地使用人不動產土地登記登記,不再辦理首次登記。
(五)城區內符合規劃的國有建設用地,經法院拍賣、判決,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以劃撥方式補繳土地出讓金計算標準,繳納相關稅費,持繳款憑證、法院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請辦理土地不動產登記。
四、土地出讓金補繳方式
(一)土地出讓金補繳流程
城區內國有建設用地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由規劃編研中心出具規劃條件后,自然資源局按照以下標準核定應補繳土地出讓金、簽訂出讓合同、開具繳款通知單,由申請人向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分別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后進行辦理土地不動產登記。
(二)土地出讓金補繳計算標準及使用年限
城區內國有建設用地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依據規劃用途,按照以下計算標準補繳土地金。
應補繳土地出讓金計算標準為:按照現行城鎮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的70%×證載占地面積或實測占地面積。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住宅(原國有劃撥單位處置的個人住宅除外)補繳土地出讓金計算標準為:(按照現行城鎮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證載時期的劃撥權益價)×70%×證載占地面積或實測占地面積。
個人住宅、臨街門面自簽訂協議出讓合同之日起,土地出讓年期為:居住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以劃撥方式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土地出讓年限按照原證載時間計算。
五、土地類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要求及法律依據
(一)已列入棚戶區、舊城區等改造或征收范圍(已下征收決定或實施征收)、城中村和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的房屋、政府控制開發建設范圍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意見解決的范圍。
(二)已辦理原劃撥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不因原登記材料的缺失而受到影響。
(三)政府已經有處理意見的不動產遺留問題,按照政府意見執行。
(四)關于契稅的征繳工作。由稅務機關按規定標準征收土地、房屋轉移需征繳的契稅等相關稅收。
(五)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辦理。
六、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
1.縣政府成立縣不動產土地登記遺留問題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土地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中遇到的相關問題,一事一議,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并形成會議紀要,相關部門按照會議紀要要求辦理。組長由主管副縣長擔任,下設不動產登記組,負責受理、權屬調查、勘測定界等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規劃審核組,負責規劃認定并出具不動產登記所需規劃條件(責任單位:縣國土空間規劃研編中心);稅費征收組,負責不動產登記相關稅費征收工作(責任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民權縣稅務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2.縣城區內對無權屬來源的土地由所屬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認定并出具相關證明,協助做好土地權屬確認工作。
(二)部門協作
各有關部門要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維穩定的高度,堅持“尊重歷史、穩定連續、方便群眾、實事求是”的原則,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主動作為,積極回應群眾訴求,細化簡化程序,方便辦事群眾,全力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推動我縣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
(三)嚴格責任追究
準確把握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三個區分開來”,把上級尚未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對經集體研究決策適用于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解決的規范標準、簡化程序、實施方法等配套政策給予積極支持;對于不擔當、不作為、推諉扯皮、工作不力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依紀追責問責;對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胡作為、亂作為、不按研究意見辦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責。
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至 年 月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