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4-00001566 | 發布機構: | |
| 生效日期: | 2024-01-09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行政權力運行目錄 |
民權縣城管局行政檢查目錄
序號 | 事項類型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環節和責任事項 | 備注 |
1 | 行政檢查 | 對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01號)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1、受理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對全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檢查責任:按照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檢查,實事求是,證據完整、確鑿。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3、決定責任:根據檢查情況做出初步檢查意見,經領導研究后,給出整改結論。 4、送達責任:將《整改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或單位。 5、事后管理責任:監督當事人或單位落實整改結論,整改結束立卷歸檔。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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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檢查 | 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二十九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第二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1、受理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2、檢查責任:按照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檢查,實事求是,證據完整、確鑿。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3、決定責任:根據檢查情況做出初步檢查意見,經領導研究后,給出整改結論。 4、送達責任:將《整改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或單位。 5、事后管理責任:監督當事人或單位落實整改結論,整改結束立卷歸檔。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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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檢查 | 市政設施檢查 | 《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號發布)第十三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設施,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組織養護、維修。法人和公民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養護和維修。因管理、養護和維修不力,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經常對市政設施進行檢查,并設置熱線電話,方便居民及時反映市政設施缺損情況,保證市政設施處于完好狀態。對于窨井塌陷、井蓋缺損或者地下管道出現滲、漏、泡、冒等情況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有關產權單位立即到場設置明顯標志,并在當日進行修復。 第十五條 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種管線、桿(塔)線、地面設備、建(構)筑物等及其附屬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和安全標準,加強管理和養護,對缺損的設施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六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費用,應當按照市政設施的數量及養護、維修定額逐年核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定期撥付。 第十七條 市政設施的施工、養護、維修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確保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用于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專門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 第十八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道路、橋涵等設施的設計標準設置明顯的限行標志。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確需通過的,必須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1、受理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2、檢查責任:按照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檢查,實事求是,證據完整、確鑿。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3、決定責任:根據檢查情況做出初步檢查意見,經領導研究后,給出整改結論。 4、送達責任:將《整改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或單位。 5、事后管理責任:監督當事人或單位落實整改結論,整改結束立卷歸檔。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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