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30702110200041142100013000000/2021121600000033 | 發布機構: | |
| 生效日期: | 2021-12-1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民政文〔2021〕121號 | 所屬主題: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民權縣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民權縣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民權縣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的規定,根據《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地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
第二條 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限定面積內可以長期占有、無償使用。
第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分配給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村民應十分珍惜、依法充分利用。
第四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認定標準:
“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戶(掛靠戶除外)。戶數及人口原則上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為基礎,結合戶籍進行認定。
1.農戶只有一個子女的,認定為一戶。
2.農戶有兩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父母隨兒子居住,認定為一戶。
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父母隨其中一個兒子居住認定為一戶,其他兒子成年后可認定為一戶。
3.干部、職工的配偶為農民,在配偶的戶籍所在村莊建有房屋的,可認定為一戶。
4.一戶村民雖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但面積總和未超過167平方米的,認定為一宅。
5.對入駐新型農村社區、集鎮區占用宅基地的認定為一宅。
6.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城鎮購置商品房的不認定為一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自建住房,應一戶一宅,按照規定標準用地。超過標準的部分由村集體收回,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另行安排使用。
第七條 “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等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應退回村集體。
第八條 對超出“一戶一宅”標準的部分、“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和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等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不愿退回村集體的,應向村集體交納宅基地使用費。
使用費的起征面積為每戶167平方米,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超出167平方米的宅基地列入收取使用費范圍。
使用費實行階梯式計費,收費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目前計費情況如下:
1.“一戶一宅”的,超出起征面積1~100平方米部分按5~10元/平方米計費;超出起征面積101~200平方米部分按11~15元/平方米計費;超出起征面積201~300平方米部分按16~20元/平方米計費;超出起征面積301~400平方米部分按21~25元/平方米計費,以此類推。對于大于600平方米以上的宅基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強制收回。
2.對“一戶多宅”,農戶可自愿選擇一宅,扣除起征面積的部分,按以上階梯式計費標準核算收取使用費。其余多出的宅基地整宗按以上階梯式計費標準加倍收取使用費。
3.集鎮區的“一戶多宅”多出的宅基地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償收回。
4.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贈予以及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取得宅基地的,整宗按以上階梯式計費標準收取。
5.五保戶可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決議,減免使用費。
6.具體計費標準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經“四議兩公開”程序討論通過后實行。
第九條每年的 1~3 月份為集中交納時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根據交納對象自愿申請,通過民主決議,對主動交納宅基地使用費可制定相應的獎勵政策。
第十條 宅基地使用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收取,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領導,做好指導,抓好落實。
黨員、村組干部、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代表應帶頭交納;對不按時交納宅基地使用費且拒不執行宅基地退出政策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可以納入征信體系不誠信名單。
第十一條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宅基地使用費納入村級賬戶管理,主要用于村莊改造、基礎設施建設、務工補助等,也可用于對在法定面積標準內節約使用土地的農戶獎勵。宅基地使用費收繳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開兩次。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監督,審計、紀檢監察部門應對宅基地使用費的收支賬目進行定期審計、檢查。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無償收回宅基地:
1.集中供養或去世后的五保戶,其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法整宗收回。
2.經批準的宅基地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準機關注銷批準文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需要且有能力建設時可以再次申請宅基地。
3.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4.未經依法批準或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宅基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5.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不在村內生活,宅基地上房屋常年閑置、房屋坍塌兩年以上,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要求其無償退出。
第十四條 除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農村宅基地退出堅持自愿、協商原則,依法實行有償退出。鼓勵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多宅”和進城落戶的村民在保障基本居住條件的情況下,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1.宅基地整宗自愿退出的,實行有償退出。
2.對未整宗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不進行補償,但退出面積超過 167 平方米的,實行有償退出。
3.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4.宅基地上不動產按質量應做適量補償。
5.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6.宅基地自愿退出的住戶,可優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對收回或退出的宅基地,應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優先用于有宅基地需求村民的分配、集體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用地;
2.采取整理、復墾、復綠等方式,開展農村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規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為鄉村建設和產業發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
3.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
4.發展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用地:
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2.一戶只有一個子(女)且有一處宅基地的;
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4.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5.其他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七條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若上級就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本辦法與之相沖突的部分,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